在建筑物進線處和其它防雷區界面處的[敏感詞]電涌電壓,即電源防雷器的[敏感詞]箝壓加上其兩端引 線的感應電壓應與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敏感詞]電涌電壓協調一致。為使[敏感詞]電涌電 壓足夠低,其兩端的引線應做到最短。在不同界面上的各電源防雷器還應與其相應的能量承受能力 相一致。
GB 50057-94(2000 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標準的表 6.4.4 同 GB 50343-2004《建筑物電 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標準的表 5.4.1-1 是一樣的,后者引用前者,表中的數據都來自于 IEC 標準。可見二者在對電源防雷器的選擇和保護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依據線路中設備所能承受的沖 擊過電壓值來進行選擇。IEC 標準將由電網供電的電氣設備按其耐雷電脈沖過電壓水平劃分為四級, 以便合理地確定不同的防護措施。雷電脈沖過電壓可隨雷電傳導方向衰減,但調查表明這種衰減并 不明顯,更合理和實用的確定過電壓水平的方法是概率統計法。
然而,雖然兩標準在對 電源防雷器 標稱放電電流 In 值的選擇上都留有一定的“裕度”,并選擇了相同 的依據,但是卻存在有很大的分歧。主要分歧在于 GB 50057 標準考慮的出發點是“考慮到雷電流 分配到電源系統的最惡劣環境下,后級線路殘余感應電壓為前級 電源防雷器 殘壓的兩倍的情況下,后級線 路殘余感應電壓應小于被保護設備耐壓水平的 80%。”而 GB 50343 標準建議“從安全和可靠性的角 度考慮,應在計算值的基礎上增大后級 電源防雷器 耐雷電沖擊電流的裕度”并且給出了“系數為 5 倍”的參數。因此在其標準的表 5.4.1-2 中建議“第二級 電源防雷器 的標稱放電電流 In 值為 8/20μs 波形下
40kA,第三級 電源防雷器 的標稱放電電流 In 值為 8/20μs 波形下 20kA。”而我們參看 GB 50057 第 6.4.8 條和第 6.4.9 條的要求的話其對標標稱放電電流的要求要小得多,僅僅不小于 8/20μs 波形,3kA或5kA。為什么兩部標準的分歧會如此之大呢?究竟哪一個更合理一些呢?GB 50343 標準建議的 5 倍的安全裕度系數是否合理呢?這有待于行業內的浪涌保護器廠家專家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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